(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岳富连与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富连,赵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岳富连,女,生于1963年12月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志伟,男,生于1978年9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岳富连诉赵志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伟经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韵韵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