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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二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秋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二兴,欧阳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杨二兴,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欧阳秋娟,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二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秋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劳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