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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本宗与丁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宗,丁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893号原告:王本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方玲,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址。原告王本宗与被告丁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丁方玲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丁方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丁方玲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