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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付某某,女,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付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1张,并签订了违约责任,当时约定2013年8月9日还款,当时有陈某某在场作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付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付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