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秦秀丽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56号原告秦秀丽。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90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恒,区长。原告秦秀丽要求确认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秀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酒 源代理审判员 叶金馥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