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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婷与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冯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社区吴塘桥西堍。法定代表人朱国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柳,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婷。委托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国。上诉人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市人民法院(2015)太城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55元,由上诉人苏州采食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