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82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高升,住广州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与被告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尚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