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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奉小英与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小英,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至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奉小英,女,生于1972年6月2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邱小平,男,生于1977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奉小英��邱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0日,奉小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乐至县金融机构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霞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付建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雷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