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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9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罗林科与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科,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52-2号原告:罗林科,男,生于1954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235-4。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加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芝松,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林科诉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林科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林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林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罗林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茂审 判 员  吴开元人民陪审员  徐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