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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胥中庆、徐息兹与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中庆,徐息兹,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胥中庆,男,39岁,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息兹,男,68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坤,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1337-X。负责人曾继升。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法定代表人高洪旗。原告胥中庆、徐息兹与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消防工程分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讼争建设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胡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青丽人民陪审员  陈馨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