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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特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秀华、田小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秀华,田小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特字第0010号申请人朱秀华。被申请人田小忠。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秀华与被申请人田小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田小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或法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