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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魁俊福与马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魁俊福,马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76号原告魁俊福。委托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步飞。原告魁俊福与被告马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正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魁俊福及委托代��人范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步飞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步飞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80360元,约定一个月还清,期限届满被告未还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4月9日再次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被告自愿承担借款月利率5%的利息。被告马步飞在约定期限届满仍未还款。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马步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360元,利息9634元,合计90003元。被告马步飞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被告马步飞向原告魁俊福借款80360元,并在借条上约定一个月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双方于2015年4月9日再次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还清借款,如不能归还,被告自愿承担借款月利息5%。被告马步飞至今未能清偿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马步飞清偿借款8036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计9634元。后续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审查,该证据客观真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按照月息2%予以支持。被告马步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步飞返还原告魁俊福借款80360元,支付利息9634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之后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马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正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常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