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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锡军与冯傲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军,冯傲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军。被执行人冯傲广。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锡军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傲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30万元及利息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萍审 判 员  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