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锡军与冯傲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锡军,冯傲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军。被执行人冯傲广。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锡军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冯傲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已执行0元,未执行30万元及利息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萍审 判 员 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唐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