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姜利民诉被告(反诉原告)孙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利民,孙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反诉被告)姜利民被告(反诉原告)孙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姜利民诉被告(反诉原告)孙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反诉被告)姜利民、被告(反诉原告)孙玉忠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姜利民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玉忠承担。审判长  娄艳宏审判员  魏洪林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铁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