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9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聪与张小琴、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聪,张小琴,庄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928-1号原告乔聪,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小琴,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庄金海,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聪与被告张小琴、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小琴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车、冻结被告张小琴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被告庄金海银行存款5万元。原告乔聪提供其与案外人林巧静共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3号(厦鑫博世园)-2层C1478车位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乔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办理登记在被告张小琴名下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车的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二、冻结被告张小琴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被告庄金海银行存款5万元。三、查封原告乔聪与案外人林巧静共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3号(厦鑫博世园)-2层C1478车位的房产。四、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乔聪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张小琴、庄金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