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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