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代某甲。被告人代某乙。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于2015年2月至3月12日期间,在绵竹市金陵雅居后门外自由市场后租赁了被告人代某甲的一间板房用以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被告人代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租赁自己的板房是用于摆设赌博机,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该板房内摆设了2台大型捕鱼机,并以每天120元钱的价格高薪聘请被告人代某乙参与赌博机的管理和经营,负责给赌博机收钱、退钱、上分和下分等,黄某某非法盈利5000余元。后经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12个机位,共计12台。要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均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绵竹市金陵雅居后门外自由市场后租赁了被告人代某甲的一间板房,用以摆设赌博机开设赌博场所。被告人代某甲明知被告人黄某某租赁自己的板房是用于摆设赌博机,以每个月1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租用后,即在板房内摆设了2台大型捕鱼机,并以每天120元钱的高薪聘请了被告人代某乙参与赌博机的管理和经营,负责收钱、退钱和给赌博机上、下分等,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盈利5000余元。2015年3月12日,绵竹市公安局将赌博场所查获。经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摆��的2台捕鱼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12个机位,共计12台。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三名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曾某某、魏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悔过书,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三名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代某甲、代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新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绵竹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代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代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代勇人民陪审员 赵尊琼人民陪审员 胥怀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兰敏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