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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正超与苏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41-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超,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苏才,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张正超与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才与孙楚楚(身份证号码××)系配偶关系,被执行人苏才所欠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苏才及其配偶孙楚楚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才及其配偶孙楚楚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