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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北电线电缆总厂与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晁昊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北电线电缆总厂,刘晁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与欧洲路之间郑州路以南区域东疆金融贸易服务中心B座5009室-46。法定代表人刘长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北电线电缆总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工业园区内景远路**号。法定代表人苏长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晁昊。上诉人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中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朝晖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