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春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杨春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世庭,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嘉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光,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春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庭、范嘉鹏,被上诉人杨春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广云审 判 员 郏文慧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