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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家宽与夏正网、朱玉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宽,夏正网,朱玉军,盐城市春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述,顾成明,卢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宽,居民。被执行人夏正网,居民。被执行人朱玉军,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春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成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述,居民。被执行人顾成明,居民。被执行人卢俊华,居民。申请执行人吴家宽与被执行人夏正网、朱玉军、盐城市春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述、顾成明、卢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夏正网、朱玉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家宽借款43万元,并自2013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被执行人盐城市春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成述、顾成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卢俊华在不能补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9420元由被执行人夏正网、朱玉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夏正网、朱玉军、盐城市春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述、顾成明、卢俊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0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