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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元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元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来。委托代理人:孟婷。被告:杭州元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金根。委托代理人:焦堂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元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元瑞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38元,由原告杭州卫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