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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令,袁培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奎州。被告青岛海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产业基地G3楼203室。法定代表人,周令。被告周令。被告袁培益(曾用名,袁培翼)。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海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令、袁培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市企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海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令、袁培益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