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苏志强与高建莲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志强,高建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志强(又名苏志军),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振彦,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莲,女,197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仲波,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志强因与被上诉人高建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彦,被上诉人高建莲的委托代理人张仲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陕J344**车归谁所有,120000元欠款如何形成,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