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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陶xx诉被告付xx劳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xx,付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陶xx。被告付xx。原告陶xx诉被告付xx劳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3月至12月在江苏省常州市x地和江苏省扬中市xx地做外墙油漆点工,被告还欠原告工资978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支付所欠原告工资97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单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小陶工资下剩玖仟柒佰捌拾元整。欠款人付xx”。后被告未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工资,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欠条所涉工资系原告在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x地及江苏省扬中市xx地从事外墙油漆点工时所欠,被告出具欠条后,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所欠工资。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资978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应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工资,但其至今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9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xx支付所欠工资款97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xx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