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某、郭某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张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宜城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农民,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宜城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曾庆武、谢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以来,原宜城市新街农场所辖八村一社区的部分老年群众因为养老保险待遇未解决,在所谓的“维权小组”的煽动下,进行了长时间的上访活动。2012年以来,“维权小组”成员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组织、策划、指控部分上访群众采取堵路、堵桥、围堵政府的激烈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以表达诉求。2015年以来,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多次在新街罗屋、王台、胡嘴等村召集群众开会进行煽动,要求群众在所谓的“维权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堵路、堵车方式阻碍宜城市委市政府将于2015年5月16日举行的“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开园议式,还于2015年3月28日在“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进行演讲、煽动,组织进行了预演。2015年4月6日11时许,襄阳市无线电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40余人,驾驶15辆私家车组队到“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悼念张自忠将军,在离开纪念园行至园前的王新公路时,被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组织的约百人举横幅的上访群众拦住,阻断了王新公路的正常交通,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阻碍执勤民警进行交通疏导,拒不执行民警的命令,导致近五十辆汽车、近百人阻滞,长达四个多小时,学生不能按时上学,老人和小孩饥渴不能按时吃饭。2015年4月15日,襄阳市老年大学组织240余人老同志乘五辆大巴车到“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参加活动的老同志最大年龄八十多岁,最小的年龄也有六十多岁。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获悉后,立即组织了50余名上访群众手持横幅拦截,阻断了下山的唯一道路,240余名老同志被困在大巴车内,既不能正常饮食,也不能正常上厕所。导致一名老同志心脏病突发而得不到及时就医。宜城市公安局接警后,赶赴现场疏导交通,抢运病者。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指挥上访群众拒不执行执勤民警疏导交通的指令,导致五辆大巴车、240余名老同志被无辜滞留六个多小时,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辩解,起诉书指控不属实,内容夸大其词,弄虚作假。被告人郭某在法庭上辩解,起诉书指控不实,我们希望市长来解决问题,没有阻拦他们的活动。我不是维权小组成员,没有参与堵路,也没有指挥群众去堵路。被告人张某甲在法庭上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我都没有参与,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拦车是为了喊冤。经审理查明,1979年1月,经原湖北省革委会批准建立国营新街农场(含新街、王集、响水三个分场)。1984年3月,原襄樊市人民政府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将新街农场恢复乡建制,王集和响水分场仍属国营农场,新街农场更名为王集农场。1985年2月,省政府批复设置新街乡。2003年10月,省农垦局在全省农垦系统企业内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王集农场符合条件的农工在办理之列,该信息被原新街乡部分群众知晓后,认为王集、新街原属一个农场,应享受一样的政策。自2005年以来,原宜城市新街农场的部分老年群众在“维权小组”的组织下,以此为由长期不断赴京、省、襄阳市上访。省农垦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等各级政府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及政策解答,明确了原新街乡已成为乡镇,不属于农垦企业王集农场的范围,不符合企业职工身份,不能享受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2012年起,“维权小组”成员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组织、策划、指挥部分上访群众采取拦车、堵路等激烈方式表达诉求。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多次在新街罗屋、王台、胡嘴等村召集群众开会进行煽动,要求群众在“维权小组”的领导下,采取堵路、堵车方式阻碍宜城市委市政府将于2015年5月16日举行的“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开园仪式,并于2015年3月28日在“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进行演讲、煽动。2015年4月6日11时许,襄阳市无线电业余爱好者协会组织40余人,驾驶十五辆私家车组队到“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悼念张自忠将军,在离开纪念园行至园前的王新公路时,被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组织的约百人举横幅的上访群众拦住,阻断了王新公路的正常交通,不准车辆和行人通行,阻碍执勤民警进行交通疏导,拒不执行民警的命令,导致近五十辆汽车、近百人阻滞,长达四个多小时,学生不能按时上学,老人和小孩饥渴不能按时吃饭。宜城市公安局接警赶赴现场进行劝导,将一名体力不支的退休教师送出被阻路段。2015年4月15日,襄阳市老年大学组织240余人老同志乘五辆大巴车到“张自忠将军殉国处纪念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获悉后,立即组织了50余名上访群众手持横幅拦截,阻断了下山的唯一道路,240余名老同志被困在大巴车内,既不能正常饮食,也不能正常上厕所。宜城市公安局接警后,赶赴现场疏导交通,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等人指挥上访群众拒不执行执勤民警疏导交通的指令,导致五辆大巴车、240余名老同志被无辜滞留六个多小时。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6日上午,襄阳无线电爱好者40余人乘坐十五辆车到宜城新街长山给张自忠将军扫墓,成员有近八十岁的老人,也有七岁的孩子。上午11时许,车队下山时,一群老年人打着伞坐在凳子上,拉着两排横幅将公路阻死。他们自称是农场职工,并说:“你们不管这些,算你们今天倒霉。”车队成员冒雨求他们,他们一直不听。警察来后给他们讲道理,宣传法律也没有效果。下午三点四十分许,在几十个警察的劝阻下才将车队放行。2、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6日上午,其随同襄阳市无线电爱好者40余人到张自忠纪念园开展悼念活动。上午11时许,返程途中,山下主干道上有一群六、七十岁的老百姓成排坐在道路中间,阻拦车辆通行,车队成员解释无果只好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劝导,但这些人员不听。下午三点半左右,通过大量的警察和政府工作人员劝说,车辆才得以通过。一名八十岁左右的老教师和几个小孩受阻时间太长,又冷又饿,小孩冷得直哭,老教师坚持不住,最后还是警察将他送出被阻路段。3、证人章某、潘某、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6日,襄阳无线电爱好者协会组织40余人到新街祭奠张自忠将军,下山后被当地的老年人采取拉横幅阻路的方式阻拦了四个多小时,天冷下雨,没有吃饭,车上的小孩和老人都受不了。这些阻路的老年人根本不听劝说,直到下午三点多,在大批警察的劝导下,受阻车辆才得以放行。4、证人向安友、梁某、郝某、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5日,襄阳老年大学240余人包了五辆大巴车到张自忠纪念园举行活动,学员中岁数最大的80多岁,年轻的也有50多岁。中午12点左右,活动完毕下山时,一些人在路上拉了两条横幅,一辆拖拉机停在路中央,上面坐着几个老年人,路边也站着老年人和很多老百姓,有的手里拿着小红旗,整个路阻死。警察与他们谈话,说车上有许多老年人,时间长了有些身体受不了,但他们不听。下午三时许,政府安排中巴车将老年大学学员接回襄阳,其他活动也因此取消。襄阳老年大学的5台中巴车一直被堵在罗屋七组的路口,地方政府干部和几十名警察一直做工作,希望堵路的人让开,让车辆通行,直到下午六点左右才散开。5、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冬,郭某通知每个村三个代表到他家中开会,陈某、郭某、张某甲提出每人集资300元,为新街农场养老保险进京上访。陈某说平常两、三个人去北京上访政府没有压力,今后五人一组去北京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郭某移交给其3000元集资并附有名单。2015年3月初,市里为了在张自忠纪念园正常开展活动,只能把陈某哄到外面玩,陈某每天给其打电话叮嘱3月12日市政府要在长山张自忠墓开展万人植树大会,让其喊老百姓过去阻拦围堵,不能让活动顺利开展,给政府施压。同年3月12日上午,郭某召集人员到王新公路交叉路口开会,郭某在会上说上访拦车的事不能松动,从今天起各村排班在张自忠纪念园盯着,有情况就报告,参加会的人有陈某、张某甲及各村代表,但当天没有看到种树的人。同年3月28日,陈某给其打电话说:“今天张自忠墓那里搞验收,你赶紧去。”然后,陈某在新街老街上喊:“老乡们,今天张自忠墓剪彩,我们出头的时候到了,都去呀!”之类的话。到张自忠纪念园后,没有看到剪彩,可能是襄阳法院、襄阳人防的在那里参观,陈某拿出横幅让老奶奶们撑起来,逼游客照相。陈某、郭某都发表了演讲,发动群众阻挠每次市里在张自忠纪念园开展的活动,给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解决新街农场养老保险问题。过了几天,陈某说去王台村开个群众大会,张某甲通知组织了二、三十人,陈某、郭某、张某甲都讲话提出在“维权小组”的安排下发动群众阻挠2015年5月16日举行的张自忠纪念园开园仪式。同年4月6日早上,陈某、郭某、张某甲组织了二、三十个老头、老奶奶在王大春(指王某甲)家开会,陈某说:“5月16日你们各村再忙也要去人,你们都不要害怕,现在七十岁以上的人公安都不逮了,万一出事,你们都说是我老陈、老郭让搞的。”开会时,有人说车队上山了。其驾驶三轮车带着六、七个人到长山脚下,看到两个横幅已经拦在路上,路中间坐的老头、老奶奶有七、八十人,来往的车辆都被堵住,从山上下来的车也被堵住,陈某劲更大了,声音也大了,一辆车也不放行,一直阻到下午四点左右。被拦的车走后,郭某又组织大家到李某戊家开会,明确了“维权小组”陈某为总监,郭某为总管,张某甲为总参。同年4月15日上午,陈某说:“张某甲说长山上又去了几辆大巴。”其来到长山脚下,看见下长山的路口拦了两个横幅,周围有一、二百人。不久,一辆小车和五辆大巴车从长山上下来,陈某站在路口拖拉机箱子上,无论政府干部、警察怎么做工作,陈某都不让通行。下午二点左右,大巴车上的人都下去往新街方向走,大巴车始终停在那里,在政府干部、警察的劝说下,下午五点多陈某才将拖拉机让开。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元月、2月其两次参与陈某等人组织的进京维权上访活动。同年4月6日,陈某、郭某、张某甲及各村维权代表、老百姓30多人在其家一楼粮油店里开会,陈某是最先来的,郭某主持开会,要求大家齐心协力,有什么维权行动都要参加,张自忠纪念园有名气影响大,在纪念园拦车堵路,制造影响,以解决新街农场维权问题。张某甲正在讲话,张邦会到会场说:“你们还在开会,来了十几个车,插的红旗到长山去了。”陈某说:“有车的开车,有摩托的骑摩托,都去。”老百姓就往张自忠纪念园去拦车堵路进行维权。陈某让杜某、张邦秀、张家秀等老人把两条横幅拉起来横在王新路上,陈某让去的人坐在路中央的板凳上拦路,还有一些去维权的老百姓站在路上拦车堵路,陆续拦了从王新路经过的几十辆车,襄阳无线电协会的车队也被拦住,车队有妇女、小孩,那天下雨风大,拦的时间又长小孩又冷又饿,还有个女学生被拦住后哭着说要上学,但堵路的人不让走。后来,被拦的车队有人报警,警察来到现场进行疏导教育,但没有人让开,直到下午三、四点钟,领导找陈某等人谈话后,被堵的车才得以放行。同年4月15日上午,胡某甲说有几辆大巴车去张自忠纪念园了,又让喊人去拦车堵路,其通知了王某丙等人。到现场后,其见上纪念园的路口被一些人堵着,拉着横幅。陈某站在路口的拖拉机上,郭某站在路边,张某甲坐在路边商店,维权的老人们坐在车厢里与被拦的人对话,被拦的是老年协会的一、二百人,警察到现场做工作。7、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2月4日上午,有人喊其到新街去闹事维权,其见陈某等人在新街社区,社区大门被锁着,其听说板桥店镇政府的向书记在社区,一直不出来跟陈某谈新街农场的事。下午1时许,陈某说算了,锁的门才被打开,闹事的人散场。同年4月6日上午,又有人说到新街闹事维权,其到纪念园后,见陈某打伞在路上指挥拦车堵路,有老年人拉两条横幅把路拦断,还有人坐在板凳上拦坐在路中央,陈某对在场的老人们说:“不怕死的就站在路上拦车堵路,怕死的就站在路边。”警察让堵路的人让开,但这些人都不让。有领导出面和陈某他们谈话,下午三、四点钟,陈某让拦路的人散开,路上被拦的几十辆车开走了。同年4月15日上午,有人让其到张自忠纪念园闹事,其到长山后,见张自忠纪念园山下站了不少老人,一辆拖拉机横在纪念园的路口处,陈某站在拖拉机车厢上指挥,还有一些老年人坐在车厢里,路口拉了两条横幅,路上被拦了几辆大巴车,车上是老年大学的老人,拦车堵路的老人还拿着小红旗,上面写的“冤”字。被拦的人和警察多次与陈某交涉,并说车上有××了,也饿了,陈某就是不让开。直到下午四、五点钟,陈某发话不堵路,道路才通。8、证人戈某的证言,证实“维权小组”主要牵头人是陈某、郭某、张某甲,最近他们的维权力度加大,其作为珍珠村的联络员开始参与维权活动。2015年4月6日上午,张某甲通知其到王大春家开会,陈某安排阻挠5月16日纪念园庆典活动。郭某、张某甲强调要多来些人和车,场面要大。接着,有人说车队上山了。陈某、郭某、张某甲他们带头去长山,其到现场时,王新公路已被堵住,往来几十辆车都堵在那里,直到下午四点多才散场。道路疏通之后,陈某、郭某、张某甲三人在路上喊各村代表到李某戊家开会,确定郭某为“维权小组”总管,陈某为总监,张某甲为总参。9、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看到插着红旗的车队开往长山方向,到王大春家跟正在开会的陈某等人说后,这些老年人都朝长山去了。之后,下山的车队被这些老年人拦住。1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5月4月6日,其在新街走亲戚之后上学途中在张自忠纪念园处被阻,其下车哭求拦路的老人们,他们没有人听。11、证人王某乙、周某、胡某乙、李某丙、胡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6日、4月15日,张自忠纪念园山下的王新公路和下山的公路被堵,几十辆车滞留数小时。1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杜某、舒某、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证实陈某、郭某、张某甲多次在开会时提出通过在张自忠纪念园拦车、堵路的方法解决农场维权问题,要求在2015年5月16日张自忠纪念园开园仪式活动中召集群众拦车堵路,扩大影响,制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先后于2015年4月6日、4月15日通知各村联系员组织老百姓在长时间阻断前往张自忠纪念园的公路。1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胡某甲处扣押上访费用清单。14、书证1。政府相关部门文件、批复,行政裁定书等,证实1979年由湖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宜城新街、王集两个公社成立新街农场,1984年3月,原襄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将新街农场恢复乡建制,王集和响水分场仍属国营农场,新街农场更名为王集农场。1985年2月,省政府批复设置新街乡。2005年,省农垦局针对宜城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原国营新街分场农工要求享受农工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批复:对未办理任何招工、录用、登记等手续,未与农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职工家属,不得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参保范围。2005年9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信访人员朱家生、郭某:对信访事项提出的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待国家和省出台政策后再按规定办理,目前暂不能执行农垦企业参保政策。2006年1月,湖北省信访局答复:新街分场农工要求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已由湖北省政府、省农垦局回复,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代表提出投诉请求,决定不再受理。2009年,郭某等人以襄樊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襄政办发(1985)92号文件中关于“王集新农场”的表述不实为由,要求予以撤销,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15、书证2。情况说明,证实根据省交通运输厅鄂交计(2015)75号文,将王(集)至新(街)线按照红色旅游公路进行改造,线路编号Y228420684。16、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关于起诉书指控不属实,没有组织、参与堵路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郭某、张某甲以落实原新街乡部分群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组织群众多次上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作出明确答复后,不仅没有息访,反而组织、策划、聚集多人在交通道路上拉横幅、设置障碍,造成长时间交通堵塞,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情节严重,且均系首要分子,三被告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二、被告人郭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王益华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