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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文革、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962号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红石路150号聚信广场裙楼2幢,组织机构代码75305942-9。法定代表人:朱祥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艳,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1幢1-5。法定代表人:曹选利,董事长。被告张文革,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齐尔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戴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