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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安、徐申艳、程然与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734号申请执行人程安,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徐申艳,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程然,男,200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俞丽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富春东方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8352.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