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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森利诉被告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刘森利。被告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刘森利诉被告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森利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