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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侯会斌,刘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432-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会斌,身份证号:1301041969********。被执行人刘彦军,身份证号:1301241983********。关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邢台友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强大防爆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侯会斌、刘彦军还款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外环泄洪渠东,证号为桥西国用(2008)第136号,面积21061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外环泄洪渠西,证号为桥西国用(2008)第135号,面积68137.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限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查封期限内,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采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