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秦峰与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峰,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333号原告:秦峰,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1512-2。法定代表人:吕宗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朝琴,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峰诉被告重庆宝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秦峰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