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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兴年与杨东山、吴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年,杨东山,吴红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660号原告刘兴年。被告杨东山。被告吴红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年与被告杨东山、吴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刘兴年负担。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纪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