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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雁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雁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458号原告沈阳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周瑞,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李雁雁,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雁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存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