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潘华添与汕头市安泰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华添,汕头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潘华添,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汕头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方绍军。原告潘华添诉被告汕头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华添撤回对被告汕头市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丽萍审判员 吴映君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奕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