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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马显美与被告楚校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因判决中计算有误,特此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七页正文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即“466138.95元【(902673.69-320000)×80%】,已付12353.5元,余款45378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更正为“426138.95元【(902673.69-120000)×80%-200000】,已付12353.5元,余款41378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第八页正文第二行至第三行:即“案件受理费16329元,由原告马显美负担4791元,由被告楚校军负担11538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6329元,由原告马显美负担5191元,由被告楚校军负担11138元”。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