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正文与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文,付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文,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7日。被执行人付小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赵正文申请执行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小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正文借款本金83000元及利息4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付小波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小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正文亦无被执行人付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小波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赵正文亦无被执行人付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赵正文发现被执行人付小波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