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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2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中能、孙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中能,孙雅,王传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2599-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文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谭泽容,公司职员。被告赵中能。被告孙雅。被告王传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中能、孙雅、王传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传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传影的起诉。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