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淅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秦银战、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淅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银战,男,生于1961年。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银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飞,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女,生于1969年。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诉被告秦银战、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王艾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君梁、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飞、被告张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银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0日,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会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占用率为1.5分,被告张亚自愿为上述二被告作担保,担保期限为20年;同年11月28日,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会再次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占用率为1.5分,被告张亚自愿为上述二被告作担保,担保期限为20年。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同期占用费,占用费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自逾期之日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张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此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两份,以证明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被告张亚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利息还到啥时候不太确定。企业现在经济形势不行,暂无力还款。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张亚辩称:钱是公司用的,我是证明人,见证借款属实,是公司用的这个款。我是公司财务人员,这笔款项是公司行为。被告张亚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秦银战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处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占用率为一分五厘,每月20日前结清本月占用费,逾期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张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4年11月28日,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处再次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占用率为一分五厘,每月28日前结清本月占用费,逾期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张亚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先后各支付了两个月的占用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迟迟未予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共计借款400万元,被告张亚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卷予以证明。原、被告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受法律保护。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一直未予偿还该借款,已违背了我国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合同约定占用费为月利率一分五厘,逾期则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张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借款200万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一分五厘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费,并自逾期之日每月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张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借款200万元,并按照约定月利率一分五厘支付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费,并自逾期之日每月加收占用费的20%作为违约金;被告张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0元,由被告秦银战和被告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