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信金枝与李世琼、姚永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一初字第173号原告:信金枝。被告:李世琼,原告提供住址为重庆市巫山县望霞路156号3单元4-1。被告:姚永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金枝与被告李世琼、被告姚永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通知原告信金枝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如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自收到通知后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单双虎审判员 杜新民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