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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003226626,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滩桥镇北闸村七组。被告戴某,男,1979年7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907137533,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邱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