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003226626,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江陵县滩桥镇北闸村七组。被告戴某,男,1979年7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907137533,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邱梦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