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耀宁与河南元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耀宁,男,汉族,住宁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元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须水镇铁炉村。法定代表人:赵孟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耀宁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元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耀宁申请再审称:王耀宁支付定金后,元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在支付全部货款后,元隆公司仍拒不发货,王耀宁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理由正当。王耀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耀宁与元隆公司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提货,交货地点在供方成品库。王耀宁支付5万元定金后,没有提供前来提货且元隆公司拒不发货的证据。王耀宁全部付清货款后,前来提货时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协议,元隆公司将涉案的设备交付该承运人并运至王耀宁处。王耀宁不接收货物不能说明元隆公司没有发货。另外,王耀宁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了上诉,二审开庭其没有到庭,视为其撤回了上诉。王耀宁再以上诉理由申请再审没有依据。综上,王耀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耀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瑞芳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