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实与黄仁江、厦门市第九中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579号原告陈实,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仁江,男,1970年2月17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第九中学,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848号,组织机构代码42660279-7。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A幢13层01、04单元、第9层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129215-5。负责人白雪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实与被告黄仁江、厦门市第九中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实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