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天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向天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年8月12日制作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建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00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零元,未执行金额1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绵阳科能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执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