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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翟金生与李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娟,翟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娟。委托代理人谭天,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金生。上诉人李玉娟因与被上诉人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李玉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玉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玉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玉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代理审判员  汪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