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宜宾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176号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东段2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被告:四川宜宾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A幢1-2号。法定代表人:尹庆。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宜宾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正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