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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唐凤与李虹、龚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李虹,龚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唐凤,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李虹,女,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龚益,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虹、龚益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虹、龚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4400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