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某,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4月9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艳蓉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因衡南县铁丝塘镇望江村三柱组(另案处理)将组集体山七房干塘山、六房干塘山、二房山三座山承包给他人进行开发,于是便将山上含野生樟树在内的所有树木全部出售给冯某某(另案处理)。同年11月,冯某某到林业管理部门办理了除野生樟树外的其他所有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便对除野生樟树外的其他所有林木进行了采伐,山上的野生樟树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留在山上未作处理。2013年12月底,被告人颜某某因自家的农家乐山庄需移植一些樟树来进行绿化,其得知冯某某处有野生樟树后,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以3200元的价格在冯某某处购买了山上所有野生樟树,共计26棵。2014年1月,被告人颜某某擅自雇请三名工人将山上的26株樟树采挖、打包并准备运出,后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事后被告人颜某某以野生香樟部分被火烧过为由,并未实际付钱给冯某某。经衡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该26株樟树为野生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衡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某辩称,自己不清楚野生香樟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移栽需要办证;事前已向当地林业站报告并缴费2600元,2015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退缴5000元;自愿认罪。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颜某某提供了缴款书一份。经审理查明:因开发需要,2013年5月份衡南县铁丝塘镇望江村三柱组将组集体山七房干塘山、六房干塘山、二房山三座山上的树木作价卖给冯某某。同年11月,冯某某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对山上除野生樟树外的其他所有林木进行了采伐,并于同年12月底将山上的野生樟树以3200元的价格(未付款)出售给因需绿化自家农家乐山庄的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向当地铁丝塘镇林业站报告,被告知需其本人到县林业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林业站可以协助,被告人颜某某便向该站缴纳了2600元现金以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人颜某某在未办好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擅自雇请工人将山上的26株樟树采挖、打包,准备运出时,被他人举报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26株樟树为野生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衡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曾某某、冯某某、阳某某、聂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颜某某事前曾向当地林业部门主动报告并缴费,案发后向公安机关退缴相关费用,犯罪主观恶性小;所收购的樟树,为当地开发所需,且是自己绿化移栽,未牟取经济利益,对当地环境影响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三平审 判 员 陈国生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艳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