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乔智与乔树强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乔智,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马卫红,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委托代理人袁天,律师。被执行人乔树强,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2014)同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乔树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树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树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9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树强工资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