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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瑟伦霍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81号申请人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园区武清开发区来源道8号。法定代表人瑟伦霍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工商银行常州武进支行营业室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20005221903677,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新区常湘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磴口县金鑫冶化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艾尔姆风能叶片(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