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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洪岩与王国祥、王学武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岩,王国祥,王学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李洪岩,男。被告:王国祥,男。被告:王学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岩诉被告王国祥、王学武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岩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岩承担。审 判 长  高 原审 判 员  夏福安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丰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