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洪岩与王国祥、王学武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岩,王国祥,王学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李洪岩,男。被告:王国祥,男。被告:王学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岩诉被告王国祥、王学武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岩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岩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岩承担。审 判 长 高 原审 判 员 夏福安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丰雪 微信公众号“”